及格標準
(一)考試科目「國文」、「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 文化」各科目滿分100分,以60分為及格。
(二)考試科目「華語口語與表達」給分標準採六等級制,考試成績達第四級以上為及格。
其級層如下:
六級:91-100分
五級:81-90分
四級:71-80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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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61-70分
二級:51-60分
一級:50分以下
(三)各科目及格成績,自翌年起算3年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四)報考人5項考科(筆試、口試)成績均及格,始通過本考試,得依證書核發規定,核發「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自2010年度起,除須通過5項考科(包括3年內保留之及格成績),並符合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附錄10),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