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依據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作業要點辦理。 
目的
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政策,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舉辦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報考資格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名參加本考試: 

(一)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符合我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

(二)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
  1.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1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1年之始日起算已滿2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1年之末日起算已滿1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6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4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128學分以上。
  4.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2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3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5.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
    2.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5年以上。
(三) 具教學經驗:
於外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各級學校或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立案或備查之僑校從事對外華語教學,教學年資於報名截止日前滿3年,且教學時數達200小時以上,取得任教服務證明,並經我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驗證者。

(四) 參加僑委會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二年制華語文相關類科結業,持有結業證書。
報名方式
請參照教育部國際及兩岸司網站所公告之最新消息 Click
考試項目
筆試科目: 
  1. 國文(測驗時間100分鐘)
  2. 漢語語言學(測驗時間80分鐘)
  3. 華語文教學(測驗時間80分鐘)
  4. 華人社會與文化(測驗時間80分鐘)

(二)口試科目:
華語口語與表達(口試時間約1小時)

(三)注意事項:
  1. 報考科目應於報名時選定,報名後不得更改。
  2. 應考及作答注意事項,請參閱報名簡章附錄5。
  3. 報考「華語口語與表達」者,以口試現場錄音方式進行。
  4. 「測驗形式」與「題型比例」等科目大綱,請參閱報名簡章附錄6、7。 
及格標準
(一)考試科目「國文」、「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 文化」各科目滿分100分,以60分為及格。
 
(二)考試科目「華語口語與表達」給分標準採六等級制,考試成績達第四級以上為及格。
其級層如下:
六級:91-100分
五級:81-90分
四級:71-80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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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61-70分
二級:51-60分
一級:50分以下

(三)各科目及格成績,自翌年起算3年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四)報考人5項考科(筆試、口試)成績均及格,始通過本考試,得依證書核發規定,核發「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自2010年度起,除須通過5項考科(包括3年內保留之及格成績),並符合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附錄10),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