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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對象以臺灣的邦交國學生為原則。
外交部基於特殊考量得授予其他國家學生。
 
受獎學生研修課程種類如下:
 
1.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得先修一年教育部立案大學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華語課程。
 
2. 學位學程:我國大學校院開設之大學、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程,不包含在職專班。
申請資格
1.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2. 未具我國國籍。
 
3. 未具我國僑生身分。
 
4. 未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等級學位課程。
 
5. 受獎期間非為我國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
 
6. 未曾被我國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註銷獎學金資格。
受獎期間
本獎學金受獎期限如下:
 
一、先修華語:一年
 
二、學位學程:
 
         1. 大學部:四年
 
         2. 碩士班:二年
 
         3. 博士班:四年

前項受獎期間原則須連續,不得中斷。總受獎期限非經本部同意,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獎學金金額
1. 先修華語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28,000元。
 
2. 學位學程期間,每月領取獎學金新臺幣33,000元。
 
3. 受獎學生須自付在臺所有費用,本部原則不再提供其他津貼補助。
 
4. 本部提供每位受獎生來臺及返國最直接航程單程經濟艙機票各乙張。
申請方式

駐外館處原則上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實際申請期間以駐外館處公告簡章時間為準。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我國派駐(或兼轄)其所屬國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1. 本獎學金申請表。
 

2.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文件影本。
 

3.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該等文件為外國學校核發者,應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或由原修業學校密封寄至申請學校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本中心的准許入學單(Letter of Acceptance)

5. 逕申讀中文學位學程者,應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
 

6. 逕申請全英語學位學程者,應提出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但所屬國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得免提出。
 

7. 有特殊因素致申請人未能提出上述語文能力證明,駐外館處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評定之。
 

8. 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規定之其他文件。
 

9. 本款各目所定文件或資料,經駐外館處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獎學金名額
總名額由外交部視每年預算額度逐年訂定。
受獎生注意事項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應於來臺次年六月前提出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基礎級(Level 2)以上證書影本,
未提出者本部得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受獎學生應自付前項測驗費用。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原則不得轉換華語中心。
學位學程受獎學生轉換系所或學校以一次為限。
 
先修華語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
 
1. 單月缺課時數超過12小時以上,但重大疾病或特殊事故者,不在此限。
 
2. 抵臺第二季(期)起之學業平均成績未達80分。
 
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其受獎資格:
 
1. 觸犯我國法律致遭學校記大過、休學或退學處分。
 
2. 非以就學為在臺居留事由。
 
3. 未能於註冊時向就讀學校提出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4. 同時受領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
 
5. 先修華語學生來臺第二季起連續兩季(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80分。
 
6. 大學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60分。
 
7. 研究生連續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學校及格標準或70分。
 
8. 除寒暑假及碩、博士論文撰寫期間外,未到校上課或未經學校許可離開我國境內之時間超過兩個月。
 
9. 受獎期間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
 
10. 未註冊就學。
 
11. 未取得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
 
12. 其他經本部認定有註銷之必要事由者。
 
第4點情形,本部追繳受獎學生溢領之本獎學金。
大學校院(或華語中心)應自受獎學生受獎資格遭註銷之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其他參考資訊

外交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臺灣獎學金及華語文獎學金計畫辦公室網址:

https://taiwanscholarship.moe.gov.tw/web/pages.aspx?p=7

電話:886-2-2882-4564 ext. 2396

傳真:886-2-8861-3491

電子信箱:taiwanscholarship@mail.moe.gov.tw